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省佛教教務管理,維護廣東省佛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佛教協會《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漢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是指在廣東省境內合法的佛教寺院、佛學院、佛教協會常住或工作的漢傳佛教比丘、比丘尼。
第三條 成為比丘、比丘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并圓具三壇大戒。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勤修三學,堅守“素食、獨身、僧裝”原則,遵守教義教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20歲至59歲之間,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原則上要求新戒具有初中以上學歷;
(四)剃度后男眾在寺院修學1年以上,女眾在寺院修學2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學識,能獨立完成日常課誦和具備基本佛事法務活動能力。
第四條 申請求受三壇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受戒者經剃度師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或佛教院校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寺院或佛教院校審核同意后,報所在縣(市、區)佛教協會審核,并征求當地宗教部門意見;
(三)所在縣(市、區)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省佛教協會復審;
(四)省佛教協會進行甄別鑒定,符合條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預先向省民族宗教委提交備案要求的相關材料。
(五)在廣東省內戒場傳戒時,廣東省戒子名額由省佛教協會統一分配,各地佛教協會嚴格按照分配名額和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審核申報,省佛教協會復核合格者才能受戒;
(六)申請出省受戒,需剃度師同意出具號條,由縣(市、區)佛教協會初審,省佛教協會復核登記后統一與傳戒寺院聯系申請;
(七)申請出國出境受戒,或國外和港澳臺人士申請在廣東省境內戒場受戒時,須按照有關外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省寺院傳授三壇大戒,按照《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進行。
第六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戒在廣東省內戒場圓具三壇大戒后,由廣東省佛教協會向原同意該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通報新戒受戒情況;由原同意該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發給戒牒。廣東省內新戒由省佛教協會報省民族宗教委備案后發給戒牒和《廣東省佛教教職人員證》。
第七條 在廣州光孝寺常住的申請受戒者,經剃度師同意后,向寺執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省佛教協會審定,符合條件的,同意其受戒。圓具三壇大戒后,由省佛教協會報省民族宗教委備案。
第八條 戒牒是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制作、頒發。
第九條 教職人員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對教職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條 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虺蜂N教職人員資格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
(二)違犯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言論的;
(四)涂改、偽造戒牒的。
第十一條 勸誡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組織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并以書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通告。
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組織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經省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族宗教委備案。教職人員被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其戒牒及《廣東省佛教教職人員證》,并交省佛教協會。
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地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經省佛教協會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族宗教委注銷備案。教職人員被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其戒牒及《廣東省佛教教職人員證》,并交省佛教協會。
第十二條 教職人員被暫停教職人員資格后,本人確有悔改表現,由原作出懲處決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協會按照作出懲處決定的程序,撤銷原懲處,由省佛教協會發還其戒牒及教職人員證。
第十三條 教職人員自愿放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戒牒及教職人員證,并經省佛教協會確認后,報省民族宗教委注銷備案。
第十四條 省佛教協會于每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教職人員認定情況報中國佛教協會。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圓具三壇大戒獲得戒牒者,須由省佛教協會向省民族宗教委進行教職人員資格備案。備案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寺院常住僧眾向所在寺院提出申請,在佛教院校任職的僧眾向所在佛學院提出申請,在佛教團體工作的僧眾向所屬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1、填寫國家宗教局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其中履歷需從初始教育填至填表時,年月需銜接清楚,不得斷檔);2、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的正反兩頁);3、戶籍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含暫住證);4、戒牒原件及復印件;5、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向所在寺院、佛學院或佛教協會申報。
(三)寺院接申報后,對有關資料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佛教協會;縣(市、區)佛教協會接申報后,進行審核并報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意見,同意后報市佛教協會;無縣(市、區)佛教協會的由寺院直接報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審核。
(四)市佛教協會接到申報后進行審核,并報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意見,同意后將擬備案人員的戒牒復印件、戶籍證明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一式叁份)及審核意見匯總報省佛教協會;無市佛教協會的由縣宗教事務部門報市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后報省佛教協會;佛學院接申報后進行審核,征求協管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報省佛教協會;省佛教協會統一審核后向省民族宗教委備案,同意后發給《廣東省佛教教職人員證》
(五)本省已獲得三壇大戒戒牒者的備案工作,先在有關市進行試點,再在全省鋪開。
第十六條 外省已備案的教職人員到我省寺院、佛學院、佛教協會常住或工作,需在我省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發給《廣東省佛教教職人員證》。
第十七條 備案程序完成后,省佛教協會在門戶網上公布有關教職人員名單。
第十八條 教職人員戒牒損毀或遺失后,應當持其常住寺院或其任職的佛教協會出具的證明,及時逐級書面報告至省佛教協會,省佛教協會核實后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補辦。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