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2011年7月21日以粵民宗發〔2011〕273號發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和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范以下備案事項:
(一)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
(二)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人數定員備案;
(三)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四)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
(五)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跨縣(市、區)、地級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六)跨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備案;
(七)舉辦宗教培訓班備案;
(八)屬于宗教財產的房產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備案;
(九)宗教社會團體登記備案;
(十)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制度備案;
(十一)宗教活動場所年度預算備案。
第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按照《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的規定辦理。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按照《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制度備案,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變更登記的內容,按照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和變更登記的程序辦理。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表》(附表1)。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制度備案,應當提交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文本。
第五條 已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新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申請登記的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常住教職人員人數定員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履行常住教職人員人數定員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定員備案表》(附表2)。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常住教職人員定員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不得超出備案的定員數額吸納常住教職人員。
宗教活動場所需要變更備案的常住教職人員定員數額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應經本宗教全省性宗教團體同意后,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其中,屬于前往外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該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屬于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前來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
履行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3)。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八條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應經目的地佛教協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由目的地佛教協會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履行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表》(附表4)。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擬舉行或者主持的宗教活動內容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十條 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跨縣(市、區)、地級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動,應當在活動擬舉行日的15日前,由該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舉行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分別向當地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經兩地有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后才能進行。
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跨縣(市、區)、地級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跨區域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跨縣(市、區)、地級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跨縣(市、區)、地級以上市主持宗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擬主持的宗教活動內容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十二條 跨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20日前,向舉辦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履行跨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跨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6),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舉行的大型宗教活動的日程安排;
(二)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三)擬用于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符合安全要求的說明;
(四)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地的,應當提交場地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地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公安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跨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 跨縣(縣級市、區)、地級以上市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擬舉行的大型宗教活動不符合《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十四條 舉辦宗教培訓班,應當由舉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履行舉辦宗教培訓班備案,應當填寫《宗教培訓班備案表》(附表7),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宗教培訓班工作方案,包括培訓目標、課程與課時安排、師資來源、學員生活安排。
(二)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地的,應當提交場地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舉辦宗教培訓班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變更屬于宗教財產的房產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權屬登記,在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正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10日內,應當填寫《屬于宗教財產的房產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備案表》(附表8),同時提交國土、房產部門變更登記前后的權屬證明復印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屬于宗教財產的房產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權屬變更登記備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材料即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縣(縣級市、區)級范圍宗教社會團體在民政部門正式登記后20日內,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行文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地級以上市范圍宗教社會團體在民政部門正式登記后20日內,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行文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全省性宗教社會團體和天主教教區在民政部門正式登記后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行文向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宗教社會團體登記備案時,同時提交該宗教社會團體登記證復印件、領導班子成員名單以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全省性宗教團體和天主教教區以下范圍的宗教社會團體登記備案,上一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行文與材料即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制定年度預算,并于12月25日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履行宗教活動場所年度預算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預算總表;
(二)年度預算重點項目說明;
(三)年度預算執行方案。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年度預算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年度預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預算總額明顯超出本場所實際支出能力的;
(二)預算項目弄虛作假的;
(三)提供的備案材料不屬實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