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
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和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宗教事務備案事項,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時限、程序等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宗教事務備案事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宗教事務備案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按《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和《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本辦法規范以下備案事項:
(一)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
(二)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
(三)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四)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五)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六)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
(七)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
(八)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
(九)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
(十)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
第七條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八條。
第八條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應當由舉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區本年度宗教團體、寺觀教堂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情況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九條 申請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應當填寫《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表》(附表1),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的情況介紹,擬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課程設置情況、所用教材、講義與課時安排、師資來源、授課人員簡歷、學員生活安排、有關規章制度;
(二)經費主要來源說明及有關文件;
(三)教育培訓場地等基礎設施、設備情況說明和安全保障措施。
邀請境外人員講課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舉辦宗教培訓班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
第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十三條 已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新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于登記之日起60日內將本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報所屬宗教團體,所屬宗教團體將各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匯總后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首次備案后,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分別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將本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變動情況報所屬宗教團體,所屬宗教團體分別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將各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變動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表》(附表2)。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四章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
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第十七條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應經其所屬的宗教團體和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所在地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分別報兩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屬于前往確定的教務區域以外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該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屬于邀請本教務區域以外的宗教教職人員前來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
第十九條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3)。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申請本省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五章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
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第二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應經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團體同意后,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屬于前往外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該教職人員所在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屬于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前來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由舉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4)。
第二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二十六條 申請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邀請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六章 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
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備案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條。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可的其他人員自認可之日起20日內,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表》(附表5);
(二)認可的其他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其他人員備案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申請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七章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
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主辦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擬舉行日的20日前,向宗教活動舉辦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申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表》(附表6),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具備組織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說明;安全保障措施說明,包括安全工作組織情況、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食品安全衛生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二)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者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三十五條 申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八章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
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
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
第三十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依據是《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七條 宗教團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宗教團體應當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院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宗教院校應當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活動場所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在擬舉辦日的20日前,向原登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申請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表》(附表7),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舉辦活動的必要性說明,主講人和發言人的個人簡介、發言提綱;具備組織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活動舉辦地消防安全措施,食品安全衛生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二)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者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四十條 申請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九章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
第四十一條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依據是《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應經目的地佛教協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由目的地佛教協會在活動擬舉行日的20日前,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申請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應當填寫《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表》(附表8)。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四十五條 申請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十章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
第四十六條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依據是《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
第四十七條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刻制印章后10日內,將印章式樣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應當填寫《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表》(附表9)。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五十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十一章 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
第五十一條 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依據是《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宗教院校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將聘用教師情況報舉辦該宗教院校的宗教團體和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申請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應當填寫《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表》(附表10)。
第五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第五十五條 申請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備案材料不屬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批準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批準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自批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之日起5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2011年7月25日印發的《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粵民宗發〔2011〕273號)同時廢止。
附表:1.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備案表
2.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表
3.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
4.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
5.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表
6.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表
7.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表
8.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備案表
9.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備案表
10.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表
附表1
教別:
開展學習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宗教教育培訓
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有關內容如在本表內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本表一式二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請單位和備案部門留存。
四、遞交本表的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或者寺觀教堂的情況介紹,擬舉辦宗教教育培訓的課程設置情況、所用教材、講義與課時安排、師資來源、授課人員簡歷、學員生活安排、有關規章制度;
(二)經費主要來源說明及有關文件;
(三)教育培訓場地等基礎設施、設備情況說明和安全保障措施。
舉辦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舉辦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舉辦單位類別 (團體/寺觀教堂) | 舉辦單位 地址 | |||||
培訓形式 | 培訓期(天) | |||||
培訓 組織 主要 責任 人員及其他成員情況
| 姓 名 | 職務 | 電話 | 公民身份號碼 | ||
培訓地點 | 場地 提供方式 | |||||
培訓對象 | 學員總數 (人) | |||||
學員 來源地 | 資金來源 | |||||
師資來源 | 是否邀請 境外人員講課 | |||||
舉 辦 理 由 |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教別:
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本表內容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首次備案后,宗教活動場所每年只需要將新增常住教職人員信息情況填入本表的“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匯總表”一欄中,并在本表備注一欄注明。
四、本表一式二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請單位和備案部門留存。
場所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場所類別 (寺觀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 ||||
場所地址 | 郵 編 | |||||
場所法人代表/負責人 | 電 話 | |||||
擬定員常住教職人員數 | 現有常住 教職人員數 | |||||
基本設施 | 占地(m2) | 建筑(m2) | ||||
宗教設施(m2) | 生活設施(m2) | |||||
人均住房(m2) | 廚房供給能力 (人數) | |||||
本場所主要教職人員職責 | ||||||
本場所常住教職人員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 ||||||
(單位) 年常住教職人員信息匯總表 |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曾用名 | 教(法、經)名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公民身份號碼 | 電話 | 籍貫 | 住址 | 教職身份 | 教職證書 編號 | 擔任本 場所 職務 | 至本場所時間 | 上一個常住宗教活動場所 名稱 | 備注 |
本年度已離開本宗教活動場所常住教職人員信息表 | ||||
序號 | 姓名 | 離開本宗教活動場所時間 | 離開原因 | 備注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名及場所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宗教團體的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表3
教別:
宗教教職人員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
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本表內容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本表一式兩份,備案程序完成后,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單位留存。
四、本備案涉及的“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團體意見”“宗教教職人員所屬的宗教團體意見”“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所在地的宗教團體意見”等,填寫到本表“有關宗教團體意見”一欄。
擬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教職人員基本情況 | 姓 名 (身份證用名) | 教(經、 法)名 | ||
曾 用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教職人員 身份 | |||
常住場所 及任職 | ||||
戶口所在地 | ||||
郵 編 | 電 話 | |||
舉辦宗教活動單位基本情況 | 場所/團體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登記時間 | |||
法人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業務主管 部門 | 聯系電話 | |||
所在地地址 | ||||
擬舉行的宗教活動情況 | 活動名稱 | 參加人員 數量 | ||
舉行日期 | 舉行地點 | |||
活動責任人 | 電 話 | |||
批準(備案)時間 | 批準(備案)單位 |
超出確定的教務區域舉行或者主持活動原因 | |
有 關 方 面 加 具 意 見 | |
有關宗教團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表4
教別:
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舉行
或者主持宗教活動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本表內容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本表一式兩份,備案程序完成后,分別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單位留存。
四、本備案涉及的“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團體意見”“宗教教職人員所屬的宗教團體意見”“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所在地的宗教團體意見”等,填寫到本表“有關宗教團體意見”一欄。
擬舉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動的教職人員基本情況 | 姓 名 (身份證用名) | 教(經、 法)名 | ||
曾 用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教職人員 身份 | |||
常住場所 及任職 | ||||
戶口所在地 | ||||
郵 編 | 電 話 | |||
舉辦宗教活動單位基本情況 | 場所/團體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登記時間 | |||
法人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業務主管 部門 | 聯系電話 | |||
所在地地址 | ||||
擬舉行的宗教活動情況 | 活動名稱 | 參加人員 數量 | ||
舉行日期 | 舉行地點 | |||
活動責任人 | 電 話 | |||
批準(備案)時間 | 批準(備案)單位 |
跨省舉行或者主持活動原因 | |
有 關 方 面 加 具 意 見 | |
有關宗教團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表5
教別:
宗教教職人員以外的主持宗教
活動的其他人員備案表
姓 名
報送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有關內容如在本表內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本表一式兩份,備案程序完成后分別由備案部門和報送備案的宗教團體留存。宗教團體留存的本表“備案部門意見”作為備案部門的書面答復意見。
姓 名 (身份證用名) | 教(法、 經)名 | 照 片 (1寸近照) | |||||||
曾用名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公民身份號碼 | ||||||||
通信地址 | 郵 編 | ||||||||
戶口所在地 | 電 話 | ||||||||
所在單位 | 職 務 | ||||||||
本人簡歷(含受教育簡歷)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區何單位 | 從事何工作 | |||||||
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臨時點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宗教團體意見(包括認可情況說明):
|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
附表6
教別: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大型宗教活動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宗教活動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有關內容如在本表內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本表一式二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請單位和備案部門留存。
四、遞交本表的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具備組織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說明;安全保障措施說明,包括安全工作組織情況、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食品安全衛生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二)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舉辦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
舉辦單位類別 (團體/寺觀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 舉辦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舉辦單位地址 | 擬舉辦活動 日期 | |||
活動 組織 主要 責任 人員 | 姓 名 | 職務 | 電話 | 公民身份號碼 |
活動地點 | 活動場地(m2) | |||
活動場地 可容納人數 | 擬參加活動的總人數 | |||
參加活動的人員 主要來源地 | 是否邀請境外人員參加活動 | |||
申請舉辦理由 (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日程安排、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
| ||||
當地宗教團體意見: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表7
教別:
宗教文化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論壇
及其他交流活動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有關內容如在本表內填寫不完,可另加A4紙附頁。
三、本表一式二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請單位和備案部門留存。
四、遞交本表的同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動組織工作方案,包括舉辦活動的必要性說明,主講人和發言人的個人簡介、發言提綱;具備組織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活動舉辦地消防安全措施,食品安全衛生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二)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三)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活動名稱 | ||||||
活動類型 (在¨里打√) | ¨學術報告會 ¨研討會 ¨論壇 ¨其他 | |||||
主辦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
主辦單位地址 | 主辦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協辦單位名稱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
協辦單位地址 | 協辦單位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
活動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活動 組織 主要 責任 人員 | 姓 名 | 單位及職務 | 電 話 | 公民身份號碼 | ||
活 動 有 關 事 項 | 活動主題 | |||||
時 間 | 地 點 | |||||
預定參加 人員數量 | 是否邀請境外人員參加活動 | |||||
申請舉辦 理由 (可另附表) | (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起止時間、日程安排、責任人,參會人員、參加活動的人數等)
| |||||
主要演講人簡況 (如有多位主要演講人可另附表) | 簡況包括主要演講人姓名、職稱、工作單位、職務、國籍、個人簡歷、報告主題與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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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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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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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教別:
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來粵從事教務活動
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本表一式兩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分別由備案部門、申請單位留存。
擬從事教務活動的藏傳佛教教職人員基本情況 | 姓 名 (身份證用名) | 教(經、 法)名 | ||
曾 用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教職人員 身份 | |||
常住場所 及任職 | ||||
戶口所在地 | ||||
郵 編 | 電 話 | |||
舉辦宗教活動單位基本情況 | 場所/團體名稱 |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登記時間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姓名 | 聯系電話 | |||
業務主管 部門 | 聯系電話 | |||
所在地地址 | ||||
擬舉行的宗教活動情況 | 活動名稱 | 參加人員 數量 | ||
舉行日期 | 舉行地點 | |||
活動責任人 | 電 話 | |||
批準(備案) 時間 | 批準(備案)單位 |
來粵從事教務活動原因 | |
有 關 方 面 加 具 意 見 | |
宗教團體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附表9
教別:
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印章式樣
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本表一式兩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分別由備案部門、申請單位留存。
場所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印 章 式 樣 | ||||
印 章 式 樣 | ||||
印 章 式 樣 | ||||
印章啟用時間 | 印章保管人簽字 | |||
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及場所 蓋章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
附表10
教別:
宗教院校聘用教師情況備案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制
說 明
一、本表所填寫內容須真實無誤。
二、本表一式二份,備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請單位和備案部門留存。
學院 年聘用教師情況備案表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畢業院校 | 公民身份號碼 | 電話 | 籍貫 | 住址 | 職務 | 教職 身份
| 至本學院時間 | 備注 |
填表人: 聯系電話:
本年度已離開本學院教師信息表 | ||||
序號 | 姓名 | 離開本學院時間 | 離開原因 | 備注 |
宗教院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及學院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 ||||
全省性宗教團體的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案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解讀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于宗教事務備案事項的實施辦法》(粵民宗規〔2020〕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20年10月29日印發,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F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修訂背景
隨著《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以及國家和省關于宗教方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修訂或廢止以及省政府組織各地、各部門調整部分行政權力事項,涉宗教事務部分備案事項已被取消或停止實施,同時又新增部分備案事項。舊《實施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必須進行修訂。根據最新法規規章梳理我省宗教事務備案事項并明確管理辦法,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備案事項管理,做好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方便行政相對人辦事。在上述背景下,我委于2019年底把修訂該規范性文件列入2020年重點工作。2020年4月30日新修訂《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頒布后,結合2018年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委對舊《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二、《實施辦法》主要特點
《實施辦法》相比舊《實施辦法》,在體例、內容等方面都有新變化?!秾嵤┺k法》對備案事項提出總的要求,對每個備案事項從依據、辦理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方面專章進行規定,給予各地宗教事務部門和行政相對人更加清晰的工作指引。同時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規定,明確了有效期,確?!秾嵤┺k法》合法有效。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ㄒ唬┲饕獌热莞攀??!秾嵤┺k法》主要分為三部分,即總則、各備案事項具體規定、附則,共12章58條??倓t部分主要規定了《實施辦法》制定目的、主要依據、適用主體、適用范圍、適用原則、收費情況、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備案事項名稱等。各備案事項具體規定部分,主要規范10類備案事項的實施依據、辦理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不予備案情形等。附則部分主要對地級以上市宗教事務部門向上級備案事項進行匯總說明,并規定了《實施辦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ǘ┢渌闆r說明?!蹲诮探搪毴藛T備案辦法》《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對“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兩類備案事項均有規定,因此只在《實施辦法》總則里進行指引性規定。即規定“宗教教職人員備案、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有關部門職能的通知》(粵府辦〔2015〕8號),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成員備案、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制度備案、宗教活動場所年度預算備案等3個備案事項已取消。取消后這3個事項不再通過備案方式進行監管,不再作為專門備案事項,因此不納入《實施辦法》。